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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西宁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9新闻来源:法制工作委员会

《西宁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了使条例更加符合西宁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现将草案文本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

1、电子邮箱:1070788902@qq.com

2、来信地址: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46号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    编:810000

3、联系电话:0971-8230492

4、传       真:0971-8230493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2024年5月29日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西宁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坚持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条  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第五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本市各项工作的主线,贯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统筹推进的全过程。

第六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

市、县(区)民族工作部门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作部署、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发挥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相关活动,引导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建示范工作,组织开展创建示范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医院、进军营、进群团、进市场、进景区、进网络、进家庭、进宗教活动场所等活动,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示范家庭。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做好社会宣传教育。

每年九月为全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月,九月第一周为全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周,每月二十九日为全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建日。

第十二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应当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内容纳入培训计划和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内容纳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全过程。学校应当组织师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体验相结合,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内容融入教师队伍培训、思政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文化艺术体验。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引导公民积极维护民族团结,自觉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家庭、家教、家风,自觉抵制民族歧视、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和谐思想。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公益宣传。

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内容建设,制作、传播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网络信息和作品,开发、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网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干部培训机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挖掘、整理、运用青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考古实物、文化遗存,为本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打造主题公园、宣传长廊等,加强指导和管理。

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基地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列入宣传教育内容,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活动,并做好免费开放相关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东中部地区的合作、交流,发挥东西部协作机制。

鼓励和支持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群团组织和民间组织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古迹、传统村落、传统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文化等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文化生态保护区和特色村镇(街区),促进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交融互鉴。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支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主题的文学艺术作品、影视作品、文化创意产品创作。开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旅游精品线路、旅游演艺项目、旅游特色产品,以文化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鼓励各民族共同参与中华民族传统节庆、文化和体育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文明城市创建、公民道德建设、时代新人培育工程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各民族始终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形象,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居民、村民文化生活中,倡导各民族参与互嵌式社区、乡村建设,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嵌入,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融洽民族关系。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各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信息互通机制,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宗教因素的矛盾和纠纷,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法治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

市、县(区)民族事务部门定期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九条  对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公职人员在履行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XXX年XXX月X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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