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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人大注重以法治力量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发布时间:2024-09-12新闻来源: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实践与探索,在推进精细化立法上下功夫,在务实管用有特色上做文章,先后制定出台多部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以法治保障全市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着眼实际立法,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固制度基石

市人大常委会着眼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先后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市容环境卫生、垃圾治理、湟水流域生态保护等方面,对照上位法修改《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宁市南北山绿化条例》等4部法规,立足工作实际修订《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4部法规,创新制定《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宁市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4部法规,基本构建了以环境保护条例为统领,以气、水、固废污染防治条例为支撑,以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为补充的“四梁八柱”法规框架,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构筑了坚实法治屏障。

二、务求管用实用,着力提高生态环保领域立法质量

市人大常委会在生态环保立法过程中,运用综合立法、专项立法、流域立法、要素立法等方式多面开花、齐头并进。注重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联合防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措施,新增约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全面强化、统筹适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解决了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立法的针对性进一步增强。

三、坚持民主立法,确保生态环保立法贴近民生反映民意

市人大常委会秉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理念,不断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让地方性法规更“接地气”。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通过举办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开展立法调研论证,确定立法项目和立法计划。立法过程中,坚持环保部门起草的法规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审查、调研、论证。法规草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全市1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发挥立法听取民意的“直通车”作用,采取座谈、交流、走访、问卷等方式宣传引导,让社会各界在立法工作中切实感受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脉动。

四、用好监督成果,做好生态环保立法“后半篇”文章

市人大常委会把关系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局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重点,接力落实好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生态环境报告制度,对湟水河(西宁段)水污染治理、“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适时围绕环境突出问题开展明察暗访、专题询问,从严从快推进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强化立法后评估,相继组织部分代表和委员对环境保护法、黄河保护法、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不断提高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和监管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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